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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圆满完成201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字体: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在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遗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的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按照其伤残等级的不同,每人每月1级增加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生活护理费以陕西省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的切身利益、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本次待遇调整与以往比较,调整幅度大,社会关注度高。集团公司社保部高度重视,认真核对工伤人员及遗属的基本信息,摸清底数,确保了11月底前将调整待遇足额发到工伤职工及遗属手中,做到了一个不漏,一分不少。
    本次参加待遇调整的工伤职工及遗属共计875人次,其中:参加伤残津贴及护理费调整的工伤职工共139人次,参加抚恤金调整的遗属共736人。月增加基金支出170931.24元。1—4级工伤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20.87元,护理费159.58元,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95.75元。本次调整后,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2533.22元/月,护理费人均1336.61元/月,遗属抚恤金人均951.6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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