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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制建设一瞥

时间:2014年09月28日    作者:  点击量:

    新加坡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可谓小巧,但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它却是大全,既有同国际接轨的法律,又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独特法规。新加坡的共和国宪法、国会法规与法律条例、司法判例、法律惯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编织了一张威力无比的恢恢法网,成为新加坡立国、治国、强国的重要支柱。

一、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法律制度

在新加坡独立前,其境内所适用的法律均为英联邦法律。1965年新加坡获得独立,便走上了自主立法的道路,在短短的近40年的时间内,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这对新加坡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1、法律体系周全缜密,可操作性强

新加坡法律体系的首要特征是完整。殖民统治结束后,英国人给新加坡人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同时也留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英国法体系。建国后,新加坡在继续沿用英国法体系的基础上,又根据新的条件,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建国至今共制定现行法律400多种,并使宪法、国会法令与附属法规、司法判例、法律惯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权力、司法责任到民族宗教,从商业往来、交通规则到旅店管理,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这一完整的法律体系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加坡已是一个法律关系渗透到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的法制国家,一切均置于法律法规的调整之中,有无事不立法之说。

新加坡法律体系还以操作性强著称。无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还是行政条例都针对性极强,条文内容均详尽而具体,是与非、罪与非罪界限分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非常严密,某一违法或犯罪行为该适用何种法律、哪一法条、给予什么处罚均一目了然,法律的操作性极强。这为法的执行提供了极大方便,法官判案亦十分简明、迅速。在新加坡任何企图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几乎都不可能。

2、严刑峻法,盛世用重典

新加坡法律之严厉,为世上所仅有。前总理李光耀一直坚持这样一个信条:不仅乱世用重典,盛世也要用重典。新加坡法制严刑峻法,究其根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定刑普遍较重。如贩卖或携带15克海洛因或30克吗啡者要被判处绞刑;保留了传统法制下的肉刑——鞭刑。往往一鞭打下去,皮开肉绽,足以威慑歹徒,使其念之发抖,甚至终身不敢再犯;举证责任倒置现象普遍。在新加坡举证责任倒置似乎已不是一种特例,在数类案件上如毒品案件、贪污案件等均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作案次数量刑。即不管嫌疑人行为是否触犯同一罪名,均以作案次数分别量刑,然后再合并执行;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要求。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9951021日,新加坡实施的刑事法还授权警方可以不定期拘留有足够目击证人或证据而又无法指控的嫌疑犯,这样可对极少数重大嫌疑犯长期扣押,这无疑对黑帮分子起到威慑及阻吓作用。另外,新加坡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携带武器行凶或导致种族冲突的案件,法庭会特别予以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新加坡可以说是非常严格地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法律原则。在新加坡,本国公民一旦犯罪,毫无私情可徇,不管是职位显赫的高官,还是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一样受到惩罚。过去不少高官因贪污受贿被拉下马,如首席部长林有福、开国元勋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公用事业局副总裁兼电力署署长崔汉添等。同时,外国公民或法人在新加坡犯法,新加坡同样是按照罪行严惩不贷。1994年轰动全球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惩处美国少年迈克.涂鸦和破坏公物案,尽管美国总统克林顿屡屡求情,申辩迈克.菲未成年,要求送交美国法庭处理,但新加坡不受干扰,仍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判其坐牢6个月和鞭刑6鞭。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撰稿人林格尔因诽谤新加坡领袖被判赔偿95万新元。英资巴林银行高级职员利森非法投机亏空外逃,新加坡政府不管英国、德国等大国如何阻挠、干涉,最终还是将其引渡回新加坡,就此事新加坡政府曾告诫国人及驻新人员:如果任何人被证明在新加坡触犯法律,不论他在什么地方都会引渡他。由此可以看出,新加坡的法制是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执行法律是公平、公正、严厉、严格的。

4、执法分明,各司其职。

新加坡14个政府部门,80余个法定机构,每个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都按照特定的部门法规、条例运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很少交叉执法。如陆路交通局主要对车辆违法进行处罚,如使用假车牌,不按时交纳路税等,而交通总署主要是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再如人力部只管外籍劳工,而政府公务员则专由总理公署下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环境保护部则主管环境工程、污染防治、食品卫生防治、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而公园管理和城市绿化则专由国家公署局这一法定机构进行管理。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拥有一支200余人的高素质的政府律师队伍,他们被派驻政府各个部门和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理政府各部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参与政府决策、论证、解答政府部门提出的各种法律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等,确保政府各部门切实依法办事,各司其职。

5、司法独立,不受干预

这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核心和主要特点。新加坡法官一经任命后就依法和公正程序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个人的干涉。因为只有司法独立才产生正义。司法独立是由宪法架构上予以保证的:首先在宪法上不规定执政党处于领导一切指导一切的至尊地位,而是规定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属三个国家部门;其次,实行法官享有铁饭碗的权利,法官不到法定退休年龄(65岁),除非本人身体原因或犯法并经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在任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撤换他;最后,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可因其审判行为被民事起诉,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宪法还明确规定国会不可审议法官的司法行为,除非1/4以上的国会议员请求审议。这些都有效地保障了司法独立。

6、适应形势,不断改革

新加坡的法制是不断前进的法制,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尊重旧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清理改革,使司法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1970年废除了陪审员制度。80年代以来更加快了改革步伐,实行速审速决制(最快的第一天抓捕罪犯,第二天即被控上法庭);推行调解制度;设立家事法庭;推行少年法庭家长会议;在组屋区设立小额债务索偿庭区域分庭;合并高初庭的程序和法规;大法官亲审重要上诉案,以期划一判例;设立科技法庭;设立电脑网络向外传播法庭资讯,外界机构(包括律师等)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法律手续;1994年废除了英国枢密院作为最高上诉审机构等。[4]这一系列改革,使整个司法制度更能适应21世纪的形势要求。

二、新加坡以法治国的原因

新加坡以法治国闻名于世,法治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新加坡经济的腾飞无疑得益于政府以法治国的注重与执着。但40年前的新加坡为何会选择法治的道路呢?笔者认为不外乎三点原因:

1、西方价值观的渗透奠定了新加坡以法治国的基础。50多年前,在大英帝国统治下的新加坡与当时亚洲的其它国家相比,有着自身的诸多特点。当时,还是一个海港城市的新加坡,广大的劳工多为来自不同国度的移民,他们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和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遵守商业贸易的规则,以自己的劳动力或一技之长来参与社会分配,这使他们意识到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的意义,同时培养和增强了他们自身的独立性,这使他们更易于接受殖民统治者的管理方式。久而久之,在这个海港城市里,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再存在强烈的宗族意识或部落习俗,而且在求生存的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倍受殖民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另一方面不知不觉地接受到了他们在祖国难于接触到的,带有浓厚的西方法制的某些东西。这种副产品无疑为后来的新加坡社会实行法制减轻了来自表层的乃至心灵深处的障碍和反抗。

随着岁月的推移,跟随父辈移入的青少年和土生土长的移民后裔,在新加坡特有的不东不西的环境中,甚至是到西方留学深造,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式的教育,受到了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对西方法治社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对社会实行法治产生更多的认同感。这一客观事实无疑又为后来的新加坡走向法治道路奠定了大众化的社会基础。

2、殖民统治下的管理模式为新加坡以法治国提供了一种可能

在本世纪的50年代,新加坡民族主义运动日益兴起,自治要求呼声愈高,加之移民的不断涌入和繁忙的海上交通,以及进进出出的海港特点,也给新加坡社会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英国殖民当局起草、颁布和实施了伦德尔宪法,力图改变原来的统治方式,把新加坡纳入法治轨道格局。同时,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英殖民主义者曾根据英国法治的传统对新加坡实行渐进的法治管理,颁布并实施了许多法律和规章,将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和法治传统通过不同的方式注入了新加坡,这些做法无不对早期新加坡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尽管如此,当时的新加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只是一头被法治刚刚唤醒的狮子,整个社会仍然充满着暴力、饥饿与不公平,人们盼望着真正的法治,盼望着法治社会下的平等和正义。

3、李光耀等一批优秀的领袖们强有力的领导是新加坡走上法治之路的重要条件之一。

1959年,新加坡取得了有限自治权,直至196589日,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联邦而取得独立。但是,这时的新加坡仍被饥饿和贫穷所笼罩着,一方面没有什幺天然的资源,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多元的民族、多元的文化和多元的宗教,纷争不断,经济很不景气。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毫无畏惧,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果敢地选择了以法治国的道路。李光耀毕业于剑桥大学,他在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英国的法制状况和新加坡现存的法律的基础上,深刻地意识到:只有实行法治,社会才可能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法律才能树立起其应有的权威和神圣;国家和公务人员才可能依统一的尺度活动,腐败的滋生蔓延才可能避免和制止;社会才可能拥有平等和正义等等。也正是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作出了以法治国的历史抉择。

李光耀及其人民行动党融东西方法律为一炉并给予了再创造,汇东西方文明于一体并实现了质的突破。他们根据国情吸收了英殖民政府留下的法律和规章的合理内核,吸纳了西方的法律精华部分,同时强调一定要走自己的路。与此同时,他们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实现了中国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完美结合。如强制人民储蓄以使人民老有所养;以伦理作为共同的价值观而使人民能以个人的利益服从国家的利益等等。在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新加坡人以其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腾飞令人瞩目,全球最低的犯罪率令人惊叹,极高的行政效率和廉洁的工作作风赢得了世人高度的赞誉。这一切,无不是新加坡以法治国获得成功的表现。

由上可见,新加坡走向法治之路既是一种历史的机遇,更是伟人们的英明决策。新加坡特殊的国情仅仅只为新加坡走法治之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新加坡领袖们的远见卓识,则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三、新加坡法制建设成功的若干启示

新加坡独立仅40年来,就发展成为一个经济腾飞、政治清廉、社会稳定、风尚良好的现代化国家,成功的法制建设功不可没,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地方。

1、崇尚价值观培养,以道德促法制

新加坡政府几十年如一日,高度重视国家价值观和家庭价值观的培养,以道德促法治。国家价值观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事;种族和谐,宗教宽容。家庭价值观是:亲爱关怀,互敬互重,孝顺尊长,忠诚承诺,和谐沟通。从学校好公民教育到社会教育,乃至公务员培训,都是新加坡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新加坡无论是官是民,人人自律,奉公守法,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好官风带动了好民风,好民风促成了好世风,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了同步发展。

的确,一个社会在变迁的过程中,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以及人们的意识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挑战,不可避免的存在道德危机的潮流,这是法制建设征程中一道较难逾越的屏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制建设应当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思想教育的功能不仅仅是唤起人们崇高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的自尊和责任感,从而自觉遵守为社会所崇尚的饱含道德的法律制度,从内心深处形成法制的信仰,深刻领悟法制的严肃性和威力。特别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更应该注意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内容,只有在全民道德意识增强、文明程度提高的基础上,才能深入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模式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观念,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全体执法、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字为先。

启示之二:严格执法,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和神圣

新加坡领导人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严格地付诸行动,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和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将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这种思想被深入地贯彻于执法当中,在新加坡任何法律只要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遭严惩,没有例外、没有宽容、没有灵活性,没有下不为例,以使整个社会都感到安全和不受干扰,这为新加坡的腾飞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严格执法构筑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我国在立法上效率不算高,但近30年来立法数量很大,已基本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在执法上却存在很大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一定范围内存在,许多法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严格执法已成为法律界最高的呼声,因为只有严格执法,法律才能产生作用,只要严格执法,法律的目的才能实现。因此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确立执法机关的权威,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执法队伍是严格执法的重要前提。

勿庸诲言,我国有一部分执法者的素质与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差甚远的,一是社会道德缺乏,个人素质低下;二是法律素养差,业务素质低;三是职业道德意识差,特权思想严重。江泽民曾说过:司法的腐败,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一支品德高尚、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而要建设这样一支队伍,第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能够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同时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素质高、有奉献精神、品德高尚的人进入执法队伍,对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能及时更替;第二要改善管理体制,提高执法队伍抗干扰能力,从体制上保证执法机关不受各种外来不当因素的影响和干预;第三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时期,各种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这就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总而言之,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精湛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品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严格执法。

启示之三:制度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步进行

现实生活中个人废除制度不是没有可能,但因人废法在现代社会则比较困难。新加坡政府深谙此道,将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国同步进行,明确了制度必须遵行的强制性义务,树立了制度的威信,确保各项制度得以严格地遵守,把制度建设推向更高的层次。

我国,一个泱泱大国,可谓制度林立,但制度应有的威信不够,我们应当在深入研究制度建设规律性的基础上,将制度建设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步进行,同时以基础制度为重点展开,渐次推进,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机制完善、协调发展的制度体系,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加强制度建设,赋予制度建设以可行性、有效性、权威性等生命力的内在要求。从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出发,制度建设应当满足如下八大要求:

1、民主性。这是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相适应,是依法治国取得实效的基本前提。

2、正义性。它包含公正、公平、公开等要求,体现实现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基本源泉。

3、科学性。它与带有全局意义的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适应,是强国的基本保证。

4、规范性。这既是长期以来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又是树立制度权威的有效途径。

5、责任性。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权力运行的责任观念、责任规范、责任制度、责任机制,培养出充公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

6、激励性。制度建设中,惩戒与激励是实现同一目标的两种手段,是巩固依法治国成果的必然要求。

7、监控性。任何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必然走向腐败,因此,监控性是各项制度的必备因素。

8、协调性。这是制度严密的重要指标,也是它高效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启示之四:反腐败运作社会化

新加坡成功地惩治腐败,战胜腐败,其经验一方面在于以法治腐,另一方面则在于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广泛地吸引和有效地组织公众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入到反腐败的强大氛围中。如果说新加坡的依法治腐着眼于对各类腐败分子的事后惩罚,那么广开渠道让社会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反腐败之中则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对各类潜在腐败分子及未暴露腐败案件的事前堵漏和事发必究的方式。

在我国,腐败现象可谓一灰色瘟疫,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政党的经济生活,我国各级政府反腐败之心日趋坚决,然而反腐败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的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腐败的社会化运作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除应当进一步培养公众的社会正义感,培养国民的守法、护法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套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目前,新加坡严格执行的两项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其中的反腐制度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是行为跟踪制度。这是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为主,由广大社会公众配合执行的一种制度。对所有的公务员,尤其是新任职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可暗中派人跟踪,明察暗访他们的日常行为或接到举报后派人跟踪。这使部分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到查处腐败活动的行动中来,对任何具有贪污腐败动机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无形的威慑。

二是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在出任之前必须填写财产申报清单申报个人财产,任职以后,如果财产有变动,应在财产申报清单上注明变动原因。财产申报清单必须到法院设置的公证处接受审查并由指定的宣誓官签字,形成公证书,并由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6]新加坡的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工作人员的财产拥有状况,对不明收入起到了有力的监控作用,同时也让所有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都可能为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了方便,因而极大增强了国家反腐败的力度。

新加坡依法治国,成功地树立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借鉴其一些有益的做法,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执法者队伍,以此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的经济腾飞和社会稳定。